一、申请报名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师承学习中医人员填表要求
具备师承学习中医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表格填报报名资料(附表1、附表3、网络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其他表格、资料、证书、证件使用电子扫描PDF传送)
1.附表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师承学习人员);
2.附表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3.附表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
4.附件5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5.附件6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
6.附表7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指导老师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表;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师承合同公证书》的人员,按照《细则》第十一条要求提交材料。
(二)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填表要求
具备多年实践确有专长人员条件的考生,按照以下表格进行填报报名资料。(附表2、附表3、网络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其他表格、资料、证书、证件使用电子扫描PDF传送)
1.附表2北京市中医医术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多年实践人员);
2.附表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3.附表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
4.附表8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医术渊源证明资料汇总表;
5.附表9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
6.附表10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患者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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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表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师承学习人员)








附表1 填表说明
1.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申请参加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填写内容要清楚、真实、具体。签名处均须本人亲自手写签名。
3.表内的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并同时提交照片一张。
5.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以获得毕业证书为准)。
6.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7.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编号。
8.跟师学习地点:应具体到跟师学习及临床实践的医疗机构,应为指导老师的主执业机构。
9.指导老师基本情况:需附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材料。相关材料请粘贴在指导老师材料粘贴页。
10.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内治法限定填写一门专科或一种专病,如所填报专科为“妇科”,则按妇科进行考核,如所填报专病为“不孕”,则按不孕进行考核,不可专科专病同时填写;外治法限定填写一种外治技术和不超过两种专病,如所填报外治技术为“推拿”,则应同时填写推拿治疗的一种或两种专病,如“颈椎病”、“肩周炎”。
11.页面不敷,可自行添加。
1.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申请参加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填写内容要清楚、真实、具体。签名处均须本人亲自手写签名。
3.表内的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并同时提交照片一张。
5.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以获得毕业证书为准)。
6.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7.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编号。
8.跟师学习地点:应具体到跟师学习及临床实践的医疗机构,应为指导老师的主执业机构。
9.指导老师基本情况:需附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指导老师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材料。相关材料请粘贴在指导老师材料粘贴页。
10.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内治法限定填写一门专科或一种专病,如所填报专科为“妇科”,则按妇科进行考核,如所填报专病为“不孕”,则按不孕进行考核,不可专科专病同时填写;外治法限定填写一种外治技术和不超过两种专病,如所填报外治技术为“推拿”,则应同时填写推拿治疗的一种或两种专病,如“颈椎病”、“肩周炎”。
11.页面不敷,可自行添加。
附表2.《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多年实践人员)



附表2 填表说明
1.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填写内容要清楚、真实、具体。签名处均须本人亲自手写签名。
3.表内的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并同时提交照片一张。
5. 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以获得毕业证书为准)。
6.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7.医术实践地点:应具体到XX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门牌号。
8.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9.近五年服务人数:是指近五年内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10.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内治法限定填写一门专科或一种专病,如所填报专科为“妇科”,则按妇科进行考核,如所填报专病为“不孕”,则按不孕进行考核,不可专科专病同时填写;外治法限定填写一种外治技术和不超过两种专病,如所填报外治技术为“推拿”,则应同时填写推拿治疗的一种或两种专病,如“颈椎病”、“肩周炎”。
11.医术渊源: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录、医籍文献等。
12.个人学习经历:包括文化学习和医术学习经历。
13.页面不敷,可自行添加。
1.本表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时使用。
2.填写内容要清楚、真实、具体。签名处均须本人亲自手写签名。
3.表内的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并同时提交照片一张。
5. 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以获得毕业证书为准)。
6.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者,填“无”。
7.医术实践地点:应具体到XX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门牌号。
8.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9.近五年服务人数:是指近五年内应用医术专长服务的人数。
10.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内治法限定填写一门专科或一种专病,如所填报专科为“妇科”,则按妇科进行考核,如所填报专病为“不孕”,则按不孕进行考核,不可专科专病同时填写;外治法限定填写一种外治技术和不超过两种专病,如所填报外治技术为“推拿”,则应同时填写推拿治疗的一种或两种专病,如“颈椎病”、“肩周炎”。
11.医术渊源: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录、医籍文献等。
12.个人学习经历:包括文化学习和医术学习经历。
13.页面不敷,可自行添加。
附表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附表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












附件5.《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附件6.《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
















































附表7.《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指导老师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表》
















附表8.《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医术渊源证明资料汇总表》




附表9.《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一般办理方式)






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一、政府部门告知
(一)证明名称:
申请参加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需提交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开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
(二)证明设定依据: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各区卫健委在完成“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区级初审程序之前完成核查核验工作,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承诺的相关资料属实,多年人员在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四)违诺失信惩戒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一经查实,区卫健委立即终止该申请人报名办理手续,报名初审不予通过,将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向市中医局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五)政府部门职责
各区卫健委应当加强对证明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核验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医疗机构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从事中医临床实践的地点、具体起止年月日、从事的专业等所有内容进行核查核验。
各区卫健委在核查核验时发现不实承诺、提交虚假信息的,依法终止办理该申请人的报名初审手续,将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向市中医局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因不实承诺、提交虚假材料,被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证明名称:
申请参加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需提交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开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
(二)证明设定依据: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各区卫健委在完成“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区级初审程序之前完成核查核验工作,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承诺的相关资料属实,多年人员在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四)违诺失信惩戒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一经查实,区卫健委立即终止该申请人报名办理手续,报名初审不予通过,将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向市中医局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五)政府部门职责
各区卫健委应当加强对证明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核验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医疗机构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从事中医临床实践的地点、具体起止年月日、从事的专业等所有内容进行核查核验。
各区卫健委在核查核验时发现不实承诺、提交虚假信息的,依法终止办理该申请人的报名初审手续,将申请人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向市中医局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因不实承诺、提交虚假材料,被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附表9.《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附表10.《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患者推荐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