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专长医师
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5 号),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每年跟师时间不少于100 天。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执业满五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设区市注册满一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所从事专业与被推荐人专业相关或相近,对被推荐人的医术特点、学术特长有深入了解。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师承时间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三十日内,应前往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师承活动应接受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半年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公证的《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2.跟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人员以现场走访的形式核实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将申请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信息在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者提交的材料、公示情况及汇总表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填写是否正确等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相关情况不实者,一经查实,申请人取消其报名资格;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建立“黑名单”制度,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报名审核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审核管理制度,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影像资料等)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中医基础知识考核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考核形式为客观选择题。
(二)推荐医师陈述
1.有一名推荐医师陈述与被推荐者的认识过程、熟悉程度;
2.对被推荐者医术、疗效及其安全性的理解、认识和评价。
(三)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
2.医术内容、适应病证及特点;
3.医疗技术的安全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提问,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五)技能操作
与申请者医术有关的中医诊断、治疗技能操作。配合外治技术的,考核外治技术操作。
(六)中药辨识
1.与医术有关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2.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中医基础知识考核未通过的,不再进行以后的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中医基础知识考核
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考核形式为客观选择题。
(二)一名推荐医师陈述
1.与被推荐者的认识过程、熟悉程度;
2.对被推荐者医术疗效以及安全性的理解和认识。
(三)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
2.外治技术内容、适应病证及特点;
3.医疗技术的安全性。
(四)现场问答
1.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
2.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
3.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4.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五)外治技术操作
重点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中医基础知识考核未通过的,不再进行以后的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走访、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实地调查核验方式包括问卷调查、患者随访、现场观察操作技术等。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治疗病证的认定应遵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组织成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工作专家指导组,负责对考核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有争议的考核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专家库成员不得参加有关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培训,否则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河北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执业。在外省(市、自治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在我省执业的,需参照本细则内容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将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今后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者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卫中〔2012〕17 号)有关要求,已经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公证的,补签《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公证后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且其指导老师主执业地点在河北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