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药店涉嫌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立即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是区卫监所开出《中医药法》实施以来我区依据该法处罚的第一单。

经查,该药店在未经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情况下,聘请了一名老中医在店内从事中医坐堂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在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的同时,当即立案查处。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起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6元的行政处罚,开出了《中医药法》实施以来我区依据该法处罚的第一单,有效震慑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中医药界首部国家大法正式施行。“《中医药法》的出台对诊所审批方式有明确规定。”区卫监所负责人告诉记者,之前中医诊所必须经过行政审批获得经营许可权方可经营,考虑到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中医药法》明确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意味着只需要到卫计委医政科进行备案即可。”此次我区开出的处罚第一单,不仅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维护了中医药市场秩序,维护了我区中医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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