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政策

1月31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向各市州转发了国家卫计委《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医诊所负责人培训、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管理制度。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I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为“西部商报”,作者/金奉乾,版权归权利人所有。